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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英杰与金亚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杰,金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陈英杰。被执行人金亚南。申请执行人陈英杰与被执行人金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荆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顺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