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英杰与金亚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杰,金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陈英杰。被执行人金亚南。申请执行人陈英杰与被执行人金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荆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顺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