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闽清县如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新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清县如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新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08号原告闽清县如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法定代表人许赞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新景,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闽清县如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新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清县如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闽清县如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洪聪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