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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国云与密云县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云,密云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密行初字第48号原告张国云,女,1952年4月28日出生。被告密云县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健,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梅,女,密云县公安局法制处复议诉讼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郭伟,男,密云县公安局法制处民警。原告张国云不服被告密云县公安局作出的京公密行罚决字(2015)00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国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铁军代理审判员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史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