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吕芳宁与西安吉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芳宁,西安吉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49-1号申请执行人吕芳宁,女,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吉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佐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吕芳宁与西安吉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吕芳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5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支付案款38529.11元、违约金20000元及返还租赁物钢管4458.5米、16#工字钢11米,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吕芳宁与西安吉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协商,将租赁物折价15000元后、连同案款38526.11元、案件受理费1275元,共计54804.11元。被执行人西安吉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吕芳宁400**元,剩余14804.11元,被执行人西安吉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吕芳宁150**元。本案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14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