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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玉霞与刘王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霞。被执行人刘王旭。申请执行人李玉霞与被执行人刘王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王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玉霞案件款16000元,应缴纳案件执行费1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王旭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王旭在银行的存款16140元(其中案件款16000元,案件执行费14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