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玉霞与刘王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霞。被执行人刘王旭。申请执行人李玉霞与被执行人刘王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王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玉霞案件款16000元,应缴纳案件执行费1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王旭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王旭在银行的存款16140元(其中案件款16000元,案件执行费14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