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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美球与曹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球,曹俊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41号原告:陈美球。委托代理人:潘铮荣,(金华市婺城区金师货运服务部推荐)。被告:曹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球诉被告曹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美球负担。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朱奥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