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美球与曹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球,曹俊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41号原告:陈美球。委托代理人:潘铮荣,(金华市婺城区金师货运服务部推荐)。被告:曹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球诉被告曹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美球负担。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朱奥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