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宏章与吕长海、刘学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章,吕长海,刘学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赵宏章。被告吕长海。被告刘学芹,成年。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宏章与被告吕长海、刘学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宏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2元,减半收取3021元,由原告赵宏章负担。审判员 徐小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宝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