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镇与王强、合肥有益工贸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镇,王强,合肥有益工贸有限公司,许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779号申请执行人陈镇,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王强,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合肥有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组织机构代码72850812-2.法定代表人马有绍,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恩兵,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陈镇与被执行人王强、合肥有益工贸有限公司、许恩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强、合肥有益工贸有限公司、许恩兵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强、合肥有益工贸有限公司、许恩兵银行存款45870元(含诉讼费1390元、执行费5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