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山执恢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永彬与被执行人马义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永彬,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山执恢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蒋永彬,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义,男,1958年9月3日生,汉族,住浑江区新建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永彬与被执行人马义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3)白山执恢字第5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马义坐落在白山市浑江区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1021**号,面积为79.00平方米,用途为营业。现申请执行人蒋永彬与被执行人马义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义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房屋,产权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1021**号,面积为79.00平方米,用途为营业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贵金助理 审 判员 庄鸿图助理 审 判员 丛金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倪新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