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脉峰、周伟等与王志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脉峰,周伟,吕桂兰,王志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776-1号原告:周脉峰,农民。原告:周伟,农民。原告:吕桂兰,农民。被告:王志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脉峰、周伟、吕桂兰与被告王志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脉峰、周伟、吕桂兰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志林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周脉峰及其妻姬某某共有的房权证梁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脉峰、周伟、吕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志林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周脉峰、周伟、吕桂兰提供担保的原告周脉峰及其妻姬某某共有的房权证梁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国同审 判 员 周 建人民陪审员 姚瑞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