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法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雪霞与被执行人尚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霞,尚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汪法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王雪霞,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尚慧,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王雪霞与被执行人尚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汪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雪霞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尚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雪霞对本院调查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认可,并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汪法执字第32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安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