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目山与被告黄敬山、苏春花、郑世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88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目山,黄敬山,苏春花,郑世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988号原告肖目山,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先,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敬山,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春花,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世赐,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肖目山与被告黄敬山、苏春花、郑世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目山的委托代理人郭文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敬山、苏春花、郑世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目山诉称,2014年8月13日,被告黄敬山、郑世赐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黄敬山、郑世赐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给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未能偿还。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黄敬山与被告苏春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要求被告黄敬山、苏春花、郑世赐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黄敬山、苏春花、郑世赐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黄敬山、郑世赐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肖目山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黄敬山、郑世赐于借款当日向原告肖目山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并在借款人栏上签名摁指印。嗣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另查明,被告黄敬山、苏春花于2005年10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肖目山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表、借款合同以及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敬山、郑世赐向原告肖目山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因本诉借款发生在2014年8月13日,系被告黄敬山与被告苏春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主张借款系被告黄敬山与被告苏春花的夫妻共同债务。对此,被告黄敬山、苏春花均未书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系被告黄敬山的个人债务,故被告黄敬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黄敬山、苏春花共同偿还。被告黄敬山、苏春花、郑世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敬山、郑世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目山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2%计算,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苏春花对被告黄敬山所应承担的借款份额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被告黄敬山、苏春花、郑世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小鑫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