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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牟执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智杰申请执行孟令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杰,孟令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418-1号申请执行人陈智杰,男,生于1961年6月12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孟令锁,男,生于1967年11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2)牟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孟令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令锁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租凭费55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3元,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孟令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令锁及妻子靳改琴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吕颖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