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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邵小刚与冯山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小刚,冯山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544号原告邵小刚,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被告冯山勇,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小刚诉被告冯山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小刚不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小刚负担。审 判 长  孙玉霞人民陪审员  吕 慧代理审判员  栾 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范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