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邵小刚与冯山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小刚,冯山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544号原告邵小刚,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被告冯山勇,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小刚诉被告冯山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小刚不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小刚负担。审 判 长 孙玉霞人民陪审员 吕 慧代理审判员 栾 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范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