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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项海平、张冉昕、吴一峰、赵楠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项海平,张二梅,汪鑫,刘浩宏,冯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504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545-8。法定代表人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胜,职工。被告项海平,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二梅,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汪鑫,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杭锦旗民政局职工。被告刘浩宏,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团委职工。被告冯雄,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安监局职工。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项海平、张冉昕、吴一峰、赵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项海平、张冉昕、吴一峰、赵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