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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牙牙、杨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何牙牙,杨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854号原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牙牙,男,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杨宇,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牙牙、杨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