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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艳妮、杨凡与杨凡、张宏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妮,杨凡,张宏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60号原告孙艳妮。被告杨凡。被告张宏伟。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12号。代表人刘国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军,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提出答辩意见、提出各种申请、签收法律文书、选择鉴定机构的权限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妮诉被告杨凡、张宏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妮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艳妮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艳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大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明慧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