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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建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建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41号。法定代表人安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丽华,女,1960年10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长春市建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双丰东路13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建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建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为2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