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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禹州市褚河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李卷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褚河农村信用合作社,李卷红,朱松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41-1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褚河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连青山,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卷红,男,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朱松岳,男,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禹经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241号执行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卷红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朱松岳无偿还能力,且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结标的为30470元,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24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晓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