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许学书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学书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55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学书,男,1987年6月2日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大架村许朱63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学书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学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1日晚,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陈某、李某某、沈某、侯某某、张某某在对本市普陀区镇坪路76号清浪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内设有涉嫌赌博的游艺机。在民警出示证件要求相关人员配合检查时,被告人许学书伙同肖某某、熊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林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对执行公务的民警陈某、李某某、沈某、侯某某、张某某实施殴打,其中被告人许学书挥拳击打、持圆凳等物殴打民警,造成民警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鉴定,沈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等,构成轻伤二级;侯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等,构成轻微伤;李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挫伤,头皮挫伤,肢体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等,均构成轻微伤;陈刚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挫伤,眼部挫伤,鼻出血,牙齿缺损,头皮挫伤,颈部划伤等,均构成轻微伤;张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踝关节损伤等,构成轻微伤。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许学书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学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李某某、沈某、侯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王某、杜某某、肖某某、郑某、骆某某、熊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学书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学书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学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谢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殷轶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