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兴春与张瑞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春,张瑞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李兴春,男,生于1969年9月,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温小河,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尧,男,生于1966年2月,汉族,住仪陇县新政镇。本院在审理李兴春诉张瑞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春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春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兴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秋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范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