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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兴春与张瑞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春,张瑞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李兴春,男,生于1969年9月,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温小河,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尧,男,生于1966年2月,汉族,住仪陇县新政镇。本院在审理李兴春诉张瑞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春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春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兴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秋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范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