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沧民初字第446号原告王某。被告董某甲。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1日生一男孩董华鹿,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9月5日生一女孩董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曾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6月26日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沧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好转。2015年3月6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董某甲离婚。被告董某甲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子董某乙随原告王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婚生女董某乙随被告董某甲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董某甲自行承担;三、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四、原、被告各自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洪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