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中策商贸有限公司与王署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中策商贸有限公司,王署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赵建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署大,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里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548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银行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