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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仲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川东与烟台诚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川东,烟台诚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仲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王川东,农民。被执行人烟台诚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何明策,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川东与烟台诚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牟劳仲案字第08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隋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