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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郭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油某某,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郭强,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岢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郭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48074元、诉讼费5900元、公告费950元、执行费用6621.11元,共计461545.1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四个账户均有收支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和平西街支行账号为62*****************账户和账号为62*****************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郭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团结路支行存折号为60*****************(卡号为62*****************)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郭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62*****************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宝生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俊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