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二终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明海与陈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明海,陈卫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明海,现住湖北省通城县。委托代理人庞玥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幼伟,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卫芬,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马静,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明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3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明海的委托代理人庞玥宏、张幼伟,被上诉人陈卫芬的委托代理人马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32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克伟审判员  王新生审判员  宋庆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