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高一、邱继武、周玉花、周世春犯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一,邱继武,周玉花,周世春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山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高一,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山阴县,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山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身份证号:X,户籍所在地:山阴县桥西派出所,现住X。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邱继武,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山阴县,汉族,专科文化,任山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身份证号:X,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岱岳派出所,现住X。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周玉花,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山阴县,汉族,专科文化,任山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身份证号:X,户籍所在地:山阴县桥西派出所,现住X。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周世春,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山阴县,汉族,专科文化,任山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身份证号:X,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岱岳派出所,现住X。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高一、邱继武、周玉花、周世春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邱继武、周玉花提出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朔中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荣、王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高一、邱继武、周玉花、周世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高一、邱继武、周玉花、周世春作为卫生监督人员对非法行医的李文勇、邵志国、胡凤花、韩芳儒、张玉谦、闫建成、江亲智进行过三次“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后,没有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未主动向公安局移送对其刑事追究,未认真履行责任,监管不力不到位,未尽到应尽的责任,致使山阴县岱岳镇医疗服务市场管理长期混乱,未经医师执业注册、无《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门诊”长期非法行医,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李文勇门诊所发生张润平死亡事件,被“中国社会新闻网”作了报道《朔州山阴—张润平之死谁负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高一、邱继武、周玉花、周世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高一辩称,卫生局没有授权委托给卫生监督所,在2012年、2013年大环境下,六区县都没有移交,我们没严格让法院强制执行、没移交公安机关是有大背景的。授权委托书一般是三年一个版本,省里有明确规定换了新法人必须重填授权委托书。执法主体不是卫生监督所。但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邱继武辩称卫生局没有给卫生监督所下过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一般是三年重新授权,省里有明确规定换了新法人必须重填授权委托书,卫生监督所属于股级事业单位,不是执法主体。但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周玉花辩称卫生局没有给卫生监督所下过授权委托书,其执法证2013年没有年检,已经过期,2014年补检。但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周世春辩称在2012年-2013年期间,邱继武让其帮忙,没有借调手续,其也没有领取过工作补助,其不应对县城非法行医一事负责任;对于李文勇非法行医,其去检查三次,第一次查处时间是2012年5月18日,而其的执法证发证日期是2012年6月,第一次查处没有执法权;对非法行医之事县城监督组没有移送司法机关,其没有汇报和负责的职责。但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高一于2005年8月至今兼任山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其主要工作是负责卫生监督所的全面工作,包括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被告人邱继武、周玉花、周世春分别于2005年8月、2008年11月、2010年9月任山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其主要工作是负责监管医疗机构和查处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被告人周世春被安排在玉井卫生监督站工作,由于县城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工作需要,于2012年始参与县城医疗监管工作。按照被告人李高一安排,2012年至2014年间,由被告人邱继武带队,被告人周玉花、周世春及其他卫生监督员于每年夏季和冬季对县城医疗服务市场进行集中巡查,在查处非法行医过程中,对其辖区内未经医师执业注册或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李文勇、邵志国、胡凤花、韩芳儒、张玉谦、闫建成、等6家个体诊所的非法行医行为作出了三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每次处罚后,邱继武几人都向李高一作了汇报,李高一未将该情况向山阴县卫生局作书面汇报。四被告人亦没有进行后续工作,采取得力措施予以彻底取缔,致使上述非法行医个体诊所长期存在并非法开展诊疗活动。2014年3月29日,李文勇门诊发生张润平死亡(1、经司法鉴定,张润平系因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严重狭窄的基础上饮酒诱发急性心肌缺血致心电紊乱、心脏骤停而死亡。2、李文勇诊所对于患者张润平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该因果关系程度评定为介于轻微-次要的范畴。)事件后,被“中国社会新闻网”作了题为《朔州山阴—张润平之死谁负责》的报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另查明,山阴县卫生局于2014年5月9日将李文勇、邵志国、胡凤花、韩芳儒、闫建成等人以涉嫌非法行医移送山阴县公安局处理,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除李文勇案外,本院对上述人员均以非法行医罪作出刑事处罚。张玉谦非法行医一案由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高一供述,其于1999年2月从山阴县县委办公室调动至山阴县卫生局工作,任卫生局副局长职务,2012年被免去副局长职务,2005年8月至今兼任山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山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全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采供血卫生实施监督。所长负责卫生监督所的全面工作,卫生监督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具体的卫生进行监管。该所工作人员共39名,其任所长,李勇、李福梅、汪德义、解文霞4人任副所长,李勇负责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李福梅负责财务工作,汪德义、解文霞负责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所内设行政办公室、公共卫生监督组、医疗卫生监督组、及北周庄、玉井、后所、薛圐圙四个乡镇卫生监督站,这四个乡镇卫生监督站负责监督全县十三个乡镇的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采供血卫生工作。该所在每年五六月份、和十一、十二月份对医疗服务市场进行两次集中巡查,主要检查从业资格证、注册资格证、医疗执业许可证和药品等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一般进行现场处罚。对非法行医的,张贴取缔公告,予以取缔。在对县城医疗卫生监督中,其要求除了每年两次的集中检查,还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无证非法行医的医疗机构,当场下达处罚决定书,现场处罚,勒令停止非法行医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后期跟踪监管,对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014年5月后,对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件全部移送公安机关。其所工作人员邱继武、周玉花、周世春等人由邱继武带队分别于2012年5月18日,2013年6月3日、2013年11月21日三次对李文勇开设的中西医药针灸门诊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取缔公告,但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另其所工作人员于2012年至2014年对非法行医的邵志国、胡凤花、张玉谦、闫建成、韩芳儒五人均做过当场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取缔,但只停留在少额罚款层面,未能彻底取缔,这些处罚邱继武都和其汇报过,取缔决定其没有向局领导汇报过,至2014年5月份,将上述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被告人邱继武供述,其于2005年8月至今在山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系卫生监督员,2012年底始,带队对县城区域进行医疗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所内设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两个科室,还有四个乡镇卫生监督站,其在医疗卫生监督科工作,该科室还有白光勇、周玉花、周世春、王喜璧四名卫生监督员。其主要工作内容为:1、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务人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证》;3、医疗废物是否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4、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消毒管理条例》执行;5、血液制品、药品方面的卫生监督。按照该所安排,其主要行使上述工作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每年夏季五六月份、和冬季十二月份对县城医疗服务市场进行两次详细排查,剩余时间个别巡查。对非法行医的医疗机构、个体门诊,当场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张贴取缔公告,有时进行罚款,未进行后期连续跟踪监管。通过其及其他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取缔了部分非法行医的医疗机构,但取缔不彻底,仍有部分非法行医的,对此情况,向所长李高一汇报过。2013年以前,对经两次处罚和教育后仍进行非法行医的,其未按有关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014年5月后,对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件全部移送公安机关。其带队与周玉花、周世春等人分别于2012年5月18日,2013年6月3日、2013年11月21日三次对李文勇开设的中西医药针灸门诊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张贴取缔公告,但李文勇拒不执行决定,仍非法行医,以致发生严重后果。对李文勇的非法行医行为,至2013年年底前,其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取缔,也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其及其他卫生监督员于2012年至2014年对非法行医的邵志国、胡凤花、张玉谦、闫建成、韩芳儒五人均做过当场行政处罚、责令停业、取缔,但未能彻底取缔。至2014年4月底,未将上述各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但是2012年-2014年检查的情况其和李高一汇报过。另,其具有卫生监督执法资格证,但未经培训,自学过有关医疗卫生监督方面的资料。3、被告人周玉花供述,其于2008年11月至今在山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系卫生监督员。山阴县卫生监督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山阴县卫生局,下设北周庄、玉井、后所、古城、岱岳五个卫生监督站,其在岱岳站工作。其站从事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的有4人,主要工作职责是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工作,督促其合法行医,制止取缔没有《职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门诊”。一般每年进行两次检查。所长是李高一,其分管副所长是李勇,李勇请假两三年了,一直不上班。所长李高一安排其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人手不够时,从其他监督站抽调监督员配合工作。所长李高一不安排检查行程路线,每次是由邱继武开车拉上其及其他监督员到哪个门诊,就检查哪个门诊。按照《卫生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非法行医的,第一次处以罚款3000元以下,第二次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在实际工作中,只能罚到二、三百元,罚多了人家不交。由于监管松懈,对同一门诊两次罚款后,发现仍然非法行医的,处罚形式基本上与前两次一样,再罚二、三百元,并再次口头警告。其同邱继武、白光勇、周世春及从其他卫生监督站抽调过来的监督员分别于2012年5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三次对李文勇开设的中西医药针灸门诊查处并下达行政取缔文书,但李仍非法行医,以致发生严重后果。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非法行医的还有邵志国、胡凤花、张玉谦、闫建成、韩芳儒、江亲智六人。在实际工作中,对非法行医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和《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每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是由卫生局下发委托书,所长李高一见到委托书后安排检查工作,检查后只停留在向所长作了口头汇报,对非法行医的未按有关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对县城岱岳存在着的“黑门诊”,直到李文勇非法行医发生严重后果,领导才指示严查“黑门诊”,发现后就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另其具有卫生监督执法资格证,在市里参加过一次培训。4、被告人周世春供述,其于2010年9月被招聘到山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玉井卫生监督站任卫生监督员至今。卫生监督站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卫生监督员的职责,主要负责所辖乡镇的公共卫生监督及监督规范辖区内的医疗机构。2012年始,李高一让其参与了山阴县城的卫生监督工作。2012年和2013年,由邱继武带队、其与周玉花等人三次对李文勇开设的中西医药针灸门诊(无医疗机构许可证)进行了查处。并对闫建成、胡凤花、张玉谦、邵志国、韩芳儒等人非法行医诊所进行了查处。采取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取缔三种处罚方式。处罚情况都向所长李高一汇报过,李同意处罚决定。后对被处罚诊所进行巡查时发现诊所在处罚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营业了,可后来又开始营业了。对上述非法行医的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取缔,也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另其具有卫生监督执法资格证,参加过省、市组织的相关培训。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文勇(非法行医个体门诊经营人)的证言证实,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只有1986年老家代县卫生局发给其的医师证。1999年开始,其来山阴开设中西医药针灸门诊,非法行医,给前来看病的群众打针、输液、开药。2014年3月29日下午4时40分左右,患者张润平在其诊所输液过程中出现不适症状后被送至山阴县人民医院死亡。山阴县卫生部门一般每年两次对其门诊检查监督,对其罚款。2013年夏天、秋季,山阴县卫生局四、五个监督人员检查其门诊手续和进药渠道,每次给其开具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金额记不清了。被处罚后其仍继续开门诊,没有停过。卫生部门的监督人员未对其门诊进行取缔。只是口头对其说:“你取得合法手续才能开门诊”。2、证人张玉谦(非法行医个体门诊经营人)的证言证实,其从山阴县计生委退休后于2008年10月在山阴县南环路开设张玉谦门诊,其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职称证》,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山阴县卫生监督部门每年对其门诊进行检查监督,下达整改意见书,未对其罚过款。2012年、2013年、2014年,都给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写着“责令停业、取缔”。2014年5月份对其下达《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被处罚后其未关停门诊,一直开着。卫生部门的监督人员对其下达处罚决定后,未对其门诊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后续检查、监管和强制关闭,取缔。2014年6月5日,其门诊被山阴县公安局贴了封条关闭。卫生监管部门一般是每年年底对其门诊检查一次。检查其门诊的卫生监督人员中,其认识李勇和邱继武,他们各带队检查过一次,也认识周世春。3、证人韩芳儒(非法行医个体门诊经营人)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10月在山阴县中商街先进小区开设门诊,其有《农村医师资格证书》、《农村医师职称证》,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山阴县卫生监管部门一般是每年对其门诊监管一次或两次。对其监管的卫生监督人员一般是邱继武、周玉花、周世春及其他监督员,他们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对其罚款,每次罚二、三百元,累计罚了十余次。每次都给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让其签字。2014年5月份对其下达《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并责令其关闭门诊。被处罚后其未关停门诊,一直开着。卫生部门的监督人员对其下达处罚决定后,未对其门诊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后续检查、监管和强制关闭。4、证人胡凤花(非法行医个体门诊经营人)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4月在山阴县儿童公园附近开设“瑞康门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山阴县卫生监管部门一般是于每年春节、冬季两次对其门诊监管。对其监管的卫生监督人员一般是邱继武、周玉花带领的其他监督员,他们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对其罚款,每次罚二百到四百元,累计罚了七、八次。每次都给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让其签字。2014年5月份对其下达《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并责令其关闭门诊。被处罚后其未关停门诊,一直开着。卫生部门的监督人员对其下达处罚决定后,未对其门诊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后续检查、监管和强制关闭。2014年6月4日,其门诊被山阴县公安局贴了封条关闭。5、证人闫建成(非法行医个体门诊经营人)的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10月15日在山阴县南环路开设“建成牙科”门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山阴县卫生监管部门一般是于每年春节、冬季两次对其门诊监管。对其监管的卫生监督人员一般是邱继武、周玉花带领的其他监督员,他们来了后什么也不说,直接罚款,每次罚三百或五百元,累计罚了十多次。每次都给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取罚款。2012、2013年对其下达《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被处罚后其未关停门诊,一直开着。卫生部门的监督人员对其下达处罚决定后,未对其门诊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跟进检查、监管和强制关闭。县里的其他部门未对其门诊取缔、关闭过。6、证人邵志国(非法行医个体门诊经营人)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5月在山阴县忠州路如意小区开设“邵氏齿科”门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山阴县卫生监管部门一般是于每年春节、冬季两次对其门诊监管。对其监管的卫生监督人员一般是邱继武、周玉花、周世春带领的其他监督员,他们来了后什么也不说,直接罚款,每次罚三百或五百元,累计罚了四、五次。每次都给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取罚款。被处罚后其未关停门诊,一直开着。卫生部门的监督人员对其下达处罚决定后,未对其门诊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跟进检查、监管和强制关闭。县里的其他部门未对其门诊取缔、关闭过。7、证人崔瑜(山阴县卫生监督所监督员)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9月至今在山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玉井卫生监督站任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督促其合法行医。其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一般是三个月检查一次,一次巡查就需要一个半月时间。对只有《医师执业资格证》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属非法行医,发现后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予以罚款,再发现就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按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在乡镇执行不下去,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在玉井进行罚款的有50-900元。在对非法行医给予警告和罚款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对无证行医的就要出具《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其两次参与了对李文勇开设的门诊进行了查处,后一次是与邱继武、白光勇、周玉花等人一起去的,两次都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出具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按照所长李高一的安排,由邱继武带队、其与周玉花、周世春等人对邵志国、胡凤花、闫建成等人非法行医诊所进行了查处。另其参加过省、市组织的两次相关培训,具有卫生监督执法资格证。8、证人白光勇(山阴县卫生监督所监督员)的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10月从山阴县泥河乡卫生院调至山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玉井卫生监督站任卫生监督员至今。按照卫生监督所的安排,在实际工作中,每年夏季五六月份、和冬季十二月份对县城医疗服务市场进行两次详细排查,剩余时间个别巡查。在实际工作中,对无证非法行医的医疗机构,巡查发现第一次,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张贴取缔公告;对被巡查发现第二次的,做类似第一次的处罚,但罚款要比第一次多;对被巡查发现第三次的,即处3000元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3年以前,对经两次处罚和教育后仍进行非法行医的,其所未按有关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012年5月18日,2013年6月3日、2013年11月21日三次对李文勇开设的中西医药针灸门诊的查处,其均不在场,对李文勇持续非法行医,其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取缔,也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另其与其他工作人员于2012年至2014年对非法行医的邵志国、胡凤花、张玉谦、闫建成、韩芳儒五人均做过停业、取缔及现场处罚。这几家门诊都是三次以上非法行医的,理论上都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至2014年4月底,这些案件均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2012年、2013年其带队领导是邱继武,2014年带队领导是李勇。每次检查的有关情况带队领导都向所长汇报,2014年5月上旬,对发现两次以上取缔、制止均不奏效的非法行医都已移送公安机关。9、证人王喜璧(山阴县卫生监督所监督员)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招聘到山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任卫生监督员至今。其于2012年至2014年参与对邵志国、胡凤花、张玉谦、闫建成、韩芳儒五人的门诊的检查,带队领导是邱继武,检查“益牙诊所”时的带队领导是李勇。另其参加过省、市组织的两次相关培训,具有卫生监督执法资格证。三、书证1、山阴县卫生局2007年7月26日以山卫字(2007)4号文件,任命李高一为山阴县卫生监督所所长,汪德义、李勇、李福梅任副所长。2、卫生监督所职责:受卫生局委托,具体承担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监督管理职责。1、负责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3、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11、对本县卫生机构的督查和稽查工作。3、卫生监督所所长岗位职责:一、作为法人代表,对全所工作和建设负全责;四、负责对全所工作的科学管理,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4、卫生监督员职责:在法定范围内,依法执行卫生监督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二、深入被监督单位依法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七、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九、完成其他卫生监督任务。5、四被告人的卫生行政执法证复印件。6、山阴县卫生局关于四被告人身份情况的证明。7、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与本院查明的一致。8、山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了李文勇、邵志国、胡凤花、韩芳儒、张玉谦、闫建成六人非法行医案件事实,其中李文勇非法行医案经被害人亲属报案后山阴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其余五案由山阴县卫生局于2014年5月9日移送山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文勇等五人向本院提起公诉。9、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润平系因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严重狭窄的基础上饮酒诱发急性心肌缺血致心电紊乱、心脏骤停而死亡。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发回后补充以下新证据:山阴县卫生监督所证明,周玉花、周世春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发证时间为2012年6月,期限为五年,每年由县法制办年审,贴注册标识。周玉花、周世春二人2013、2014年的行政执法证年审均于2014年审核,贴注册标识。李高一、邱继武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发证时间为2008年9月,期限为五年,2009-2013年均已年审,因期限已到,于2014年7月由县法制办收回,正在办理中。山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山阴县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人员花名证实有四被告人。朔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朔政法字(2014)2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晋政法字(2014)3号文件证实2014年度行政执法证件审核注册工作安排。山阴县卫生局说明证实山阴县卫生监督所成立于2005年8月,隶属我局内设事业单位,我局于2005年9月10日以山卫字(2005)19号关于印发《山阴县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的通知,委托山阴县卫生监督所行使“山阴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执法职责,包括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未明确委托期限。2014年4月21日,我局又于山阴县卫生监督所签订了委托书,委托期限为2014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2014年、2005年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两份证实委托权限、期限。本院情况说明证实原庭审笔录中公诉人发表的“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表述存在笔误。故应将笔录中的主动投案自首的表述去掉。7、山阴县人民法院(2014)山刑初字第96号、第94号、第97号、第9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邵志国、胡凤花、韩芳儒、闫建成被判处罚金;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山检公诉刑不诉(2014)1号不起诉决定书证实对张玉谦决定不予起诉。8、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证实李文勇诊所对于患者张润平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该因果关系程度评定为介于轻微-次要的范畴,具体如何把握确定,鉴定人亦感困难,请办案单位结合审理情况裁定。以上证据均由侦查机关收集,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高一、邱继武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2005年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中没有明确的委托期限,2011年更换法人亦没有签过委托书,依据规定应该三年就重新签委托书而没有签订。被告人李高一对李文勇证言中说李高一去其门诊取药一事予以否认。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其它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高一身为卫生监督所所长,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医疗卫生监管执法的执行情况缺乏检查落实和决策,负有领导责任;被告人邱继武、周玉花、周世春身为卫生监督员,不严格、正确履行打击非法行医的职责,未能深入医疗服务市场开展经常性检查,查处非法行医措施不力,发现后多次予以行政处罚而没有采取得力措施予以彻底取缔,致使辖区内非法诊所持续营业,人民群众健康权难以保障,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高一、邱继武、周玉花辩称卫生局没有授权委托给卫生监督所,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山阴县卫生局与山阴县卫生监督所签订的委托书中亦没有明确的委托终止期限,本院认为委托书一直没有进行相关的变更,视为委托一直延续;被告人李高一、邱继武辩称关于应该三年就重新签委托书而没有签订的意见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李高一、邱继武、周玉花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周玉花辩称其执法证2013年没有年检及周世春辩称第一次对李文勇执法没有执法证和没有借调手续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但二被告人已经实际参与行政执法工作,行使职权。公诉机关建议对四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高一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邱继武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玉花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世春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裴国锋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郝玉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