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恢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杨经洪申请执行陈贤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经洪,陈贤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杨经洪,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陈贤容,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都江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贤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贤容中国建设银行简阳市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都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