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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