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一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徐仁应、刘正胜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初字第00060号本院2014年12月11日对原告徐仁应、刘正胜诉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六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一页倒数第八行“法定代表人:丁志平,该公司董事长”应为“法定代表人:刘明文,该公司总经理”。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胜钧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