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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召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召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504号罪犯陈召辉,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凤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召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8年12月17日止),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陈召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召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召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召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