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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焕忱与被执行人刘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忱,刘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刘焕忱,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五台子乡五台子村。被执行人刘成林,男,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陶家屯村。申请执行人刘焕忱与被执行人刘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成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姚文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