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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志刚与张志强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刚,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刚,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应民初字第57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志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全部工资,现因划拨需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志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工资冻结。银行账号: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星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