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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高元英与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元英,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69号原告高元英,女,生于1963年1月22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梁,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生于1977年10月14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元英与被告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元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元英负担。审判员  冉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