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杜长英与安良吉,张朝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英,安良吉,张朝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768号原告杜长英,女,194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邹政,重庆市南川区鸣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良吉,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朝书,男,195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英诉被告安良吉、张朝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长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长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杜长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长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长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亮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小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