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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张玉炜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炜,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初字第01595号原告张玉炜,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经营者刘亚丽,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玉炜诉被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以下简称薇薇新娘摄影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6日,原告张玉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4日,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雇佣原告从事司机工作,当时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2014年8月1日,因被告更换车辆,原告的驾驶证与车型不符,双方解除了劳务关系,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8月1日的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向原告张玉炜支付劳务费18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8月1日,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雇佣原告张玉炜在该店从事司机工作,欠原告劳务报酬18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雇佣原告在该店从事司机工作,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在原告张玉炜履行义务后,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理应及时向其支付劳务报酬。关于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欠原告张玉炜劳务费具体数额的问题。原告张玉炜向本院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陈述:“其于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份在被告处从事后期制作,在此期间,原告张玉炜曾在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从事司机工作近一个月,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再结合原告张玉炜的陈述,其于2014年7月4日到2014年8月1日在被告处工作,共29天,按月工资2000元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934.3元(2000元/月÷30天×29天)。现原告要求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向其支付劳务费1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张玉炜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0元,由被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贾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