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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0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魏宏伟与王双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宏伟,王双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00175-1号申请执行人魏宏伟。被执行人王双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24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魏宏伟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2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