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灞民初字第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鹿百胜、吴玉会诉鹿忠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百胜,吴玉会,鹿忠宪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3081号原告鹿百胜,男,194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吴玉会,女,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鹿百胜,简况同上。被告鹿忠宪,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鹿百胜、吴玉会诉被告鹿忠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百胜、吴玉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1300元,本院退付原告1300元。审 判 长  何晓丽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