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再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乔军明、徐喜连诉侯爱伏、南园村委会、东张村委会、林州市水务局生命权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侯爱伏,林州市临淇镇南园村村民委员会,乔军明,徐喜连,林州市临淇镇东张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水务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再终字第17-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爱伏,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州市临淇镇南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留喜,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军明,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喜连,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临淇镇东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林江,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李太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侯爱伏、林州市临淇镇南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乔军明、徐喜连、林州市临淇镇东张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再审人侯爱伏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被申请人乔军明、徐喜连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侯爱伏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侯爱伏提出的撤回再审的申请,被申请人乔军明、徐喜连提出的撤回对侯爱伏起诉的申请,均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回再审申请和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再审人侯爱伏撤回再审申请。二、准许被申请人乔军明、徐喜连撤回对侯爱伏的起诉。审 判 长 赵中友审 判 员 杨西建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崔江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