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申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施连杰张薇薇非诉执行查封、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施连杰,张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申字第338-1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318052—9,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嵇康北路。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施连杰,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薇薇,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蒙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蒙计征决(2013)A1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车号牌号码为皖S.ZW8**黑色江淮和悦轿车为施连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施连杰所有的车号牌号码为皖S.ZW8**黑色江淮和悦轿车一辆。二、限被执行人施连杰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对上述扣押物予以拍卖。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峰审判员 常保才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