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瑞珍与吕石清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珍,吕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黄瑞珍,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吕石清,男,xxxx年x月xx月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翁源县。本院受理黄瑞珍申请执行吕石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石清权属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为:粤FSQ**)。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胜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世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