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耿胜舟、李素亭等与焦作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胜舟,李素亭,焦作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106号原告耿胜舟,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李素亭,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胜舟、原告李素亭与被告焦作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胜舟、原告李素亭以被告名称书写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胜舟、原告李素亭撤回对被告焦作市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耿胜舟、原告李素亭承担。审 判 长 张 倩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人民审判员 陈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