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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江某某、张某甲、江某甲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江某某,张某甲,江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9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甲,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张某某指控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5年2月7日作出(2014)安汉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自诉人张某某及其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江某甲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7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上坟途经自诉人张某某的岳父卢某某家的承包地,双方因过路而发生打架(己另案处理),卢某某在去派出所报案途中与自诉人张某某相遇,二人便一同到被告人江某甲家商店门前理论,在理论时双方发生口角,自诉人张某某推倒并摔碎江某甲家商店门口的啤酒,后与江某某、张某甲、江某甲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头部受伤,当日被送往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0月20日办理出院,经诊断:1、头皮软组织损伤;2、左眼视网膜震荡伤;3、左眼钝挫伤。住院期间26天请假回家,18天未在病区,住院治疗52天,花医疗费7945.87元。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提供的公安机关调查的证人卢某某、王某某证言,对被告人江某某的询问笔录,不能证实其左眼损伤系三被告人所致,仅能证实自诉人与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江某甲存在厮打行为,且其伤情程度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重新进行鉴定为轻微伤,自诉人张某某指控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由于三被告人与自诉人存在肢体冲突,双方在发生冲突过程中自诉人受伤,三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相应减少三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减少10%。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宣告被告人江某某无罪;二、宣告被告人张某甲无罪;三、宣告被告人江某甲无罪;四、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江某甲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医疗费7845.87、护理费5200元、误工费695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交通费360元,共计21923.47元80%,即17538.78元;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鉴定费1500元,重新鉴定费2850元,共计4350元由张某某负担。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某某上诉提出,1、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原判决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江某甲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过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江某甲上诉共同提出:1、自诉人张某某带人打砸其商店商品,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有严重过错,不承担其住院医药费,原判决其三人共同赔偿80%民事责任过高。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有下列证据证实:1、自诉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陈述,2012年7月18日下午,岳母打电话说岳父卢某某在大同镇江某甲门前被人打了,他骑摩托车来到江某甲商店门口,质问江某甲谁把其岳父打了,江某甲说:“你岳父为啥让人打”。江某甲的娃从后面向他头部打了一拳,又向他左眼打了一拳,江某甲抓住他的胳膊,用拳头向他身上打,江某甲的娃从地上捡起一酒瓶向他头部砸了一下,对面开药房人的儿子跑过来向他身上打了几拳,其岳父卢某某见他被打前来拉架被江某甲打了几拳。还有两个年轻人也动手打人,他就拨打110电话报了警。2、卢某某(系自诉人张某某岳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2012年7月16日17时许,他在地里干活。听见坟地有人放炮,后见走来两个小伙子,他对那两个小伙子说坟地下边是其土地没有路,那两个小伙子说“没有我们走的路弄死你。”他说让你们弄死算了。其中一个小伙子把他踢倒在地上,另一个小伙子按住他用拳头向其脸部打了几拳,那两个小伙子又向他背部踢了几脚,附近干活的人看见就给一个小伙子的父亲打了电话,张某乙的二娃骑三轮摩托车把他拉到院坝,一家人围着对他指指戳戳。他觉得受气,准备去派出所,行至大同镇市场处遇见女媳张某某,他向张某某说了被打的事情,张某某叫他同去把事情问清。去后张某某问是谁打的?江某甲的儿子拿了个酒瓶向张某某头部砸了一下,江某甲用拳头向张某某身上打,张某某吓得跑到对面房子里躲了起来。3、证人江某乙(系自诉人张某某岳母)在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2012年7月16日18时许,她和老伴卢某某在地里干活,见江某甲的儿子和一伙人在张某乙坟前烧纸,卢某某见上坟的人把坟前她家种的花生地踩了,就喊叫不要把花生地踩了。江某甲的儿子跑过来一脚把卢某某踢倒在地,用拳头向卢某某身上及面部打,张某乙的二儿子用拳头向卢某某身上打,她去阻拦没有阻拦住,卢某甲上前去劝阻,随后张某乙的二儿子叫来一辆三轮车把卢某某拉走了,她回去将卢某某被打的事告诉了张某某,张骑摩托车走了,她去江某甲家见张某某头部在流血,具体是谁打的不知道。4、王某某(系被告人张某甲之母)在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2012年7月16日下午,张某甲和江某某去上坟烧纸往回返时,卢某某说:“你们要是踩踏我家的地,就把你们的腿给打断”。张某甲说:“没有踩你们家的地你为什么要打我”。卢某某就用锄头去打张某甲,江某某就把卢某某推倒了,卢某某把张某甲的腿抱住,张某甲给她打电话说卢某某又在找事不让过路,要打断他们的腿,她让丈夫张某丙去看。过了一会儿,卢某某坐张某丙的三轮摩托车来到她家说被打了,张某丙给卢某某取了几张止痛膏和三七片药说死人活人都是邻居。卢某某不要药并问管不管?坐了一会儿就走了。过了一会儿,张某某骑摩托车带着卢某某来到江某甲家门外,指着江某甲质问为什么打其岳父?江某甲说没有谁打,别用手指,有事说事,并用手把张某某指的手一拨。张某某一掌把江某甲推倒在地上,她和张某丁把江某甲拉起来,这时来了七、八个小伙子把江某甲商店门前放的啤酒和饮料商品货物砸了,张某某把商店货架上放啤酒等物推倒在地上,又从冰柜上拿啤酒瓶打江某某,来的那几个小伙子去烧烤店里拿刀,江某某喊叫卖烧烤的小伙子不要让那伙人拿刀,张某某用啤酒瓶打江某某,并把江某某肚子划破了三处伤口,她就打电话报了警,后派出所的人和120车来把卢某某送去医院。5、被告人江某甲在公安机关讯问时陈述,2012年7月16日17时许,王某甲来他家说卢某某为坟地的事情又与张某丙在扯皮。过了一会儿,张某丙同卢某某坐一辆三轮摩托车回来,他说都是亲戚没必要扯筋,卢某某就和他争执了一会儿,并说你等着,就走了。大约过了二十分钟,卢某某同女婿张某某又来到他家,张某某用手指着他的脸说谁把其岳父打了?他说没有谁打。张某某就把他家商店门前摆放的一捆啤酒踢倒,又进商店内拿酒瓶向他儿子江某某打去,没打上;这时,一个约30多岁,身高1.7㎝左右,左胳膊上纹有图案,头顶留着一点长发的人向江某某背部打了一拳,江某某就追打那人,那人向隔壁烧烤摊跑去拿菜刀,被人劝阻拦开,派出所的人就来了。6、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讯问时陈述,2012年7月16日15时许,他和表弟江某某去给其爷上坟烧纸返回时,姓卢的老汉骂他们说:“你们再从其地里过,小心打断你们的腿”。江某某就去问在骂谁?卢老汉拿着锄头向他们跟前跑来时摔了一跤。他去看,那老汉就把他的腿抱住不让走,有几个女的来拉劝,卢老汉还是不让他们走,他就给母亲打电话讲了事情的经过。母亲说不要动手,其父马上来。过了一会儿,父亲来了,那老汉把抱住他腿的手松开,他和江某某开车回了家。过了一会儿,见其父和那老汉座三轮摩托车来他家,坐在院坝说被打了,要让给看病。那老汉坐了一会儿就走了。他上楼洗完澡换衣下楼时,见江某某家的商店被砸了,啤酒瓶摔了一地,那老汉在院坝的地上躺着,一个小伙子眼睛上有点伤,说是江某某打的。后来又跑来一个约30岁左右的人向江某某他爸背部打了几拳,被围观的人拉开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救护车来把那老汉拉走了。7、被告人江某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陈述,2012年7月16日,是他外爷去世三周年。17时许,他和表哥张某甲去坟上烧完纸沿小路往回返时,卢某某拦住他们骂,说要把他们的腿打断。他问为啥要骂人?卢某某拿挖撅向他挖来时他躲开,从卢某某手中将挖撅夺下。卢某某就把张某甲的腿抱住,他去拉,卢某某又把他的腿抱住。张某甲和卢某某的老婆就拉卢某某,张某甲给其父张某丙打电话,张某丙叫他们不要动手。过了一会儿张某丙来叫他们回家,他们回家后见卢某某坐张某丙的三轮摩托车来到了张某丙家。双方争吵了一会儿,卢某某说等会儿有人来收拾你们,就走了。他在张某丙家洗完澡出来见卢某某的女婿张某某带了一伙人正在砸他家的商店,他要去阻止被其父江某甲拉住,张某某拿一酒瓶砸在他脚前,瓶子玻璃将他腿划伤。张某某喊叫王某乙的人打,王某乙和几个年轻人把他围着脚踢拳打。王某乙跑到江树栋家里去拿刀,被江树栋拦住。王某乙又跑到烧烤店里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被烧烤店老板把菜刀夺下。张某某拿一酒瓶向他颈部打,他转身与张某某厮打。王某乙扔酒瓶砸他,他躲闪开,酒瓶子把张某某的头部打出血。8、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病历记载,伤者张某某头皮软组织损伤;左眼视网膜震荡伤;左眼钝挫伤。9、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1184号伤情及伤残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某某外伤情程度属轻伤,九级伤残。10、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陕美法司(2014)临鉴字第5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某受伤致头皮软组织损伤、左眼钝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1、张某某住院医疗费、鉴定费等票据。本院认为,原审自诉人张某某因其岳父与原审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发生纠纷,到被告人江某甲家质问时,双方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双方相互厮打中张某某左眼受轻微伤。原审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某某提出的第一点上诉理由,经查,其伤情程度经鉴定属轻微伤,三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故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第二点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实际天数以及依据相关规定的赔偿标准结合其自身存在的过错责任,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适当。故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江某甲共同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江某某、张某甲、江某甲与自诉人张某某在厮打中,造成张某某身体受损伤,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应对张某某身体受轻微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其共同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的比例适当。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忠全审判员  李佑会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