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秀芬与商国财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芬,商国财,商国昌,商国友,商国库,商国芹,商国芝,商国华,商国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芬,女,83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新庄镇兴盛村兴隆屯。被执行人商国财,男,1946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新庄镇兴盛村2组。被执行人商国昌,男,1959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环城乡长岭村1组。被执行人商国友,男,196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新庄镇兴盛村2组。被执行人商国库,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商国芹,女,1949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泗河镇炮手村8组。被执行人商国芝,女,1951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新庄镇兴盛村9组。被执行人商国华,女,48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新庄镇小岗村3组。被执行人商国侠,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环城乡长岭村1组。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榆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