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6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萍与许雅峰、胡起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许雅峰,胡起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621-4号申请执行人:陈萍,女,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许雅峰,女,汉族,1957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胡起康,男,汉族,1953年8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1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许雅峰财产在人民币7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