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罗剑飞与惠州大亚湾裕隆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剑飞,惠州大亚湾裕隆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21号原告:罗剑飞,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宁峰,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大亚湾裕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詹前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佛鹏,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玫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剑飞诉被告惠州大亚湾裕隆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2000××××.3,名称为“冲孔空调百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罗剑飞负担。审 判 长 丁 丽代理审判员 佘朝阳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冠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