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龙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54号原告李某松。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法定代表人贝荣辉,该局局长。第三人深圳市龙驰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李某松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松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昭霞人民陪审员 周慧泉人民陪审员 李瑞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金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