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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南诉被告庞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南,庞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390-2号申请人张亚南,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德红(又名庞小飞),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华堡乡。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庞德红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亚楠所欠车款25000元。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庞德红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德红年龄较大,无固定收入来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执字第3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尚鸿审判员  吕 峰审判员  张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修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