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谢伟棠与何明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棠,何明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谢伟棠,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何明晃,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谢伟棠诉被告何明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伟棠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明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伟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明晃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棠撤回对被告何明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谢伟棠负担。审 判 长 徐韵琪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骆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