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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谢伟棠与何明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棠,何明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谢伟棠,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何明晃,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谢伟棠诉被告何明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伟棠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明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伟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明晃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棠撤回对被告何明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谢伟棠负担。审 判 长  徐韵琪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骆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