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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兴安县生活景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桂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安县生活景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兴安县生活景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花荷路。法定代表人李德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吉宏,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宾灵华,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桂果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崔家乡长冲村委。法定代表人蒋全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兴安县生活景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桂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安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吉宏、宾灵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蒋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兴安县生活景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0年7月,原告为被告装修公司办公大楼,大部分装修款已付,但还有32100元余款未给付。在2013年12月4日,双方签订了《玉米车间天棚喷漆翻新施工协议》。随后,原告按照协议的要求,为被告的玉米车间天棚进行了喷漆翻新。在2014年3月28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该次工程款为35065.33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共计67165.33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①2014年4月20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盖有被告公章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2100元。证据②《玉米车间天棚喷漆翻新施工协议》一份、《玉米车间天棚喷漆翻新施工结算》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5065.33元的。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两笔款项均未支付。但是其中的32100元是质量保证金,原告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多次叫他们返修,他们都没有出面,因此未支付。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②没有异议。对证据①有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且提出该32100元是质量保证金,原告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多次叫他们返修,他们都没有出面,因此未支付。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归纳分析及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①,虽然被告主张认为法定代表人未在欠条上签名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①、②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0年7月,原告为被告装修公司办公大楼。2011年装修完成后,被告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时,从中扣出32100质量保证金,约定期间为1年。之后被告均以原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给原告。在2013年12月4日,双方签订了《玉米车间天棚喷漆翻新施工协议》。随后,原告按照协议的要求,为被告的玉米车间天棚进行了喷漆翻新。在2014年3月28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该次工程款为35065.33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共计67165.33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兴安县生活景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桂果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之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对于原告起诉被告32100元工程款,虽然被告辩称系质量保证金,因原告不按要求返修而未付,但从工程完工起至原告起诉时止,双方约定的一年期间已届满。被告应将剩余32100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被告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工程款35065.33元未付的事实,被告认可是事实,且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判决如下:被告广西桂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兴安县生活景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7165.33元。本案收案件受理费73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桂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9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安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蒋利娜